本律师事务所提供:刑事辩护;法律咨询;婚姻家事咨询;劳动仲裁;房产纠纷; 交通事故;律师见证,民间借贷诉讼等 如需法律咨询或委托律师代理案件可要直接电话联系我,免费咨询!! 提供上海及其周边的城市法律服务 联系人:俞律师 电话和微信同号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,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时,应当协商一致,任何一方无权单独处分夫妻共同财产;如果夫妻一方**出日常生活需要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*三者,而且*三者也不是善意取得,这种赠与行为应认定为无效;夫妻中的另一方以侵犯共有财产权为由请求返还的,人民法院应予支持。 如果女方选择离婚,除了要求多分夫妻共同财产,根据丈夫过错程度,要求丈夫不分或者少分财产外,同时把*三者作为*三人,请求赠与行为无效,追回夫妻财产,要求法院多分给自己夫妻共同财产外,还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; 法律依据:婚姻法*四十七条 【隐藏、转移共同财产等】离婚时,一方隐藏、转移、变卖、毁损夫妻共同财产,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,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,对隐藏、转移、变卖、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,可以少分或不分。离婚后,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,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,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。